近日,《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发布,其中明确房票所有人可以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期房;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车位、储藏室等可售用房),但不包括二手房。房票限定在天桥区行政区域。这是济南首次试水“房票安置”政策。
天桥区政府的公告显示,为进一步完善天桥区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迁群众多元化的安置需求,结合天桥区工作实际,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房票安置作为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模式的一种补充形式,在住宅用房签订房屋征迁协议生效后,由区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下称“指挥部”)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迁人,且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结算凭证。在票面内容和价值方面,房票实行“一票一码”,票面包括项目名称、征迁协议编号、房票编号、房票所有人(被征迁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房票核发日期、兑付截止日期等内容。房票票面金额与房票票面价值相同。
《意见》明确,房票限定在天桥区行政区域(不含起步区直管范围部分)内使用,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具体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房票所有人可以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期房;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车位、储藏室等可售用房),但不包括二手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所有人一致。购买房屋的时间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定,票面购房使用金额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房款可高于票面金额,超出房票结算金额的部分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房票自核发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最长为12个月。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补贴。按照“公开报名、择优选择”的原则,由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通知并加强监管,天桥区行政区域(不含起步区直管范围部分)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报名。由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作“房票安置授权项目”标识,在房源库所在项目售楼处醒目位置展示。
房票安置作为一种创新的补偿方式,拓宽了“安置选择”,在原有的补偿标准上,被拆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可获得额外的政策性奖励。以此次天桥区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来看,《意见》提出,自房票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次性给予房票使用金额10%的补贴。逾期未使用的房票,不予补贴。房票所有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价格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剩余部分可兑付现金,但兑付比例不超过房票票面价值的10%,购房补贴按照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房票使用金额的10%计算,可一并兑付现金;房票所有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价值高于票面金额但低于房票结算金额的,剩余部分可兑付现金;房票所有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价值高于房票结算金额的,由房票所有人承担相应差价。
此前,山东已有多地试水“房票”政策。今年1月15日,聊城市茌平区“房票”政策正式实施,茌平区发出首张“房票”。持有“房票”者可在网上房源库进行选房,选择商业开发项目房源的,按照原住宅房屋5%、原商业房屋10%、原法人单位5%给予政策性补贴,并且同时享有金融配套政策、契税减免政策及义务教育保障政策等。
4月初,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2024年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其中指出,在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工作中,完善货币化、“房票”安置模式,房屋被征收群众可持“房票”购房,房企可持“房票”兑付现金。房票可转让,可拆分、组合使用,有效期限为12个月。随后,《关于在青岛市房屋征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的通知(试行)》推出,再次明确了在全市房屋征迁项目中推行房票补偿机制。
(大众新闻·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